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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04-01 | 阅读次数: [大] [中] [小]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市驻古有关单位:
《古浪县2017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国际陆港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古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
古浪县2017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国际陆港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古浪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13号)精神,结合古浪县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和各改造区域居民住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名称:古浪县2017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国际陆港片区。
二、征收主体及征收部门:古浪县人民政府为本次棚户区改造征收主体,土门镇人民政府为征收部门。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改造区域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
三、征收范围
本次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为国际陆港规划区和土门镇镇区。
四、征收期限: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
五、征收补偿标准和方式
(一)补偿安置方式。
1.补偿安置方式全部采用货币化安置。
2.有房屋安置意愿且符合享受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后申请古浪新区和土门镇已建成公租房进行安置,被安置人按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顺序选择安置房,安置条件按照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
征收部门向省住建厅公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中所列评估单位发出邀请函,有意向的评估单位报名备案后,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无法协商选定的,可以通过投票方式选定,投票同意率应达到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之日起5日内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采取抽签方式选定,抽签应当在公证机构监督下进行。
(三)货币补偿。
1.补偿价格按照被征收人房屋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评估内容包括宅基地、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在双方确认无异议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予以补偿。
2.征收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的公房,按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评估处理,全部采用货币补偿。
3.商业用房和沿街住改非房屋,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有纳税证明的,按同地段营业用房补偿标准予以货币补偿;对于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的,按普通住房的补偿标准提高20% 予以货币补偿。以上房屋都不进行产权置换。
(四)奖励政策。
为保证征收工作顺利实施,拟对支持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但被征收人的临时建筑、院棚等附属设施的面积不享受奖励政策。
1.凡在征收方案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含45日)签订协议,并腾退房屋的被征收人,可在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房源中优先选房,并按被征收正规房屋建筑面积200元/㎡的标准享受奖励。
2.凡在征收方案发布之日起45日以后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无优先选房权,也不再享受任何奖励。
3.有房屋安置意愿的被征收人享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优先权。
六、其他补偿
(一)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由被征收人自主搬迁,征收人不再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
(二)所有被征收人不再享受过渡费。
七、搬迁期限
被征收人应在达成协议后15日内腾空房屋,并负责解除租赁关系,结清水、电等费用并提供结算证明,将房屋完整交付征收部门。
八、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必须是房屋所有人,有房产证或者土地使用证的以房产证或者土地使用证为准,无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被征收人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方可实施征收补偿。被征收范围内涉及各种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租赁双方不得妨碍影响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部门报古浪县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和领取补偿款时,由被征收人亲自办理,不能亲自办理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被委托人须出具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予办理。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已故但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的,应先办理继承公证,由继承人办理房屋征收有关事宜。
(四)如被征收人为享受补助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五)房屋被依法征收补偿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本方案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地面附着物的补偿,征收人只针对产权人。对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自行解决。
(七)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住户不得从事新建、改扩建、装修房屋、抵押和租赁房屋,否则对新增部分一律不作任何补偿。
(八)对阻碍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无理抵制征收工作,或有意煽动群众聚众闹事,严重影响执行公务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十)本《方案》经古浪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方案解释权属古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